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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健身设施十篇

发布时间:2024-01-21 22:16:38人气:

  江南体育(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实施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把发展城区体育事业作为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把促进城区居民身心健康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健身组织网络,积极开展群众健身活动,不断提升城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富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职、社会广泛参与,以便民、利民、为重点,坚持科学规划、城区一体、完善功能、服务居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在原有健身设施基础上优化设施布局,推动建立分工明确、优质高效的管理维护机制。

  1.根据全县行政村健身设施建设情况,全面摸清全县行政村健身场地、设施安装使用现状,查缺补漏,摸清未列入名单行政村健身广场、健身器材配建情况,对已列入名单,但提升年份较为久远的行政村一并进行摸排,优先配备贫困村、合村并居村、迁建村、无健身广场村等,明确提档升级内容,形成拟提档升级建设名单,确保2021年全年完成150个行政村健身设施的提档升级工作。

  2.到2021年底,县全面建成主城区“10分钟健身圈”,即城区居民以正常速度步行10分钟左右(直线米)范围内,建设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设施,同时引导城区居民参加健身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服务。

  重点围绕街道、社区等文体活动室开展摸排,要求场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全天或分时段向公众免费开放,管护制度完善,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可开展多个项目的健身指导等。各乡镇(街道)择优进行推报,根据推报情况最终确定“百姓健身屋”试点名单,并给予室内健身器材资助。

  2021年,完善“10分钟健身圈”20处,试点建设“百姓健身屋”1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示范点镇级3处,村级14处。

  (一)设施建设。在主城区范围内,在健身广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社区体育设施和居住区健身设施相互支撑、形成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采取镶嵌式、附加式、改造式等多种方式,优化设施布局,合理利用空间,确保广大居民就近、安全地参加健身活动。

  (二)组织构建。充分发挥体育总会和协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进体育总会实现全覆盖,单项体育协会延伸到群众身边,让想健身的群众加入到体育社会组织中来。推进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社会组织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大力发展社会体育俱乐部,逐步实现“数量充足、工作活跃”的目标。

  (三)活动开展。以县、镇(街道)全民健身运动会为主线,每年举办一届综合性全民健身运动会,因地制宜设置运动健身项目,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赛事活动中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定期举办运动会。鼓励倡导社区(行政村)举办小型多样、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开展赛事交流活动,提升赛事活动的观赏性。

  (四)健身服务。积极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广大爱好者民提供更便捷的健身场地设施信息服务。通过各类媒体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明确健身场所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建立和落实服务规范、安全管理、维修保养等制度,确保公共体育设施正常使用。

  对主城区开展“10分钟健身圈”和行政村“体育提升工程”建设现状调研,制定本区域建设计划。在“10分钟健身圈”全覆盖的基础上,理清本年度主城区内新建或改扩建休闲健身场所,包括口袋式公园、健康主题公园、公共健身广场、健身中心、健身步道、小区体育设施等,明确场地建设位置、场地面积、建设内容等,同一健身公园、沿河、沿步道等,可以分段多处进行健身设施布点建设,根据摸底情况确定建设方案,形成“10分钟健身圈”优化提升拟建设名单。

  根据建设计划,稳步推进建设工作。招标采购健身器材,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同步推进场地整理工作。

  根据场地整理硬化情况,按照器材配发方案,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村进行器材配发,并指导安装。签订《体育健身器材捐赠协议书》,做好登记备案,确保到9月底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教育和体育局对各行政村“体育工程”提档升级建设情况、“10分钟健身圈”、“百姓健身屋”试点建设、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示范点申报四项工作建设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联合有关部门逐村检查器材安装使用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年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和体育局作为牵头部门,成立县“体育工程”提档升级、“10分钟健身圈”建设、“百姓健身屋”试点建设、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示范点申报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每季度召开“体育工程”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确保经费投入江南体育。按照2021年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重点工作分工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大力争取财政支持,体育公益金应用尽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管理全民健身设施,为保质保量完成全年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全民健身计划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的一项依托社会、全民参与的体育健身计划。全民健身计划分为两期工程,自1995年开始实施。目前正处于全民健身计划的第二期工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实现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体质与健康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1]。

  目前群众可以获得的健身设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各类体育场馆、健身俱乐部(会所)和社区健身设施(健身路径等)。全民健身计划自1995年实施至今,各种健身设施的普及度越来越高,群众参与健身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也越来越浓。全国现有各类体育场馆616万个,绝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已向社会开放;各城市社区、公园广场、草坪和路旁以及居民聚居的地段,普遍设立了形式多样的便民健身场所和健身设施。北京市的所有社区和乡镇街道,都建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全民健身设施;截至2003年底,国家体育总局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资金已达10亿元[2]。现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用于全民健身的设施和场馆在建设、使用和维护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已向社会开放,但是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费用短缺,管理混乱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大型的体育场馆利用率低、长年闲置的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面向大众的健身俱乐部设施落后,投入不足,而少数专业会所收费过高,难以进入普通百姓生活;社区健身设施(健身路径)缺乏管理、损坏频发、维护困难的矛盾长期困扰着社区健身文化的和谐发展。

  从社会资源的生产与消费、成本与收益的分析角度,可以将社会资源分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两类。一个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是区分该物品是私人物品还是公共物品的重要标志。现实中具有完全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以及完全不排他和不竞争的公共物品,均为数不多,大多数物品通常都兼有这两类物品的某一特性,而属于准公共物品范畴。根据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征,所有物品供给模式可进一步细分为4类,见下表:

  在选择物品供给模式时有必要依据物品特性,采用相机选择的方式,使物品(尤其是公共物品) 的供给接近甚至达到最优的效率状态。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和使用,也可从物品属性和供给模式选择的角度进行合理归类,从而使得不同类型健身设施的供给和使用取得较好的动态平衡。本文拟从(准)公共物品生产主体多元化的角度,探讨推进各类健身设施运作的途径和方式。

  我国的体育场馆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财政出资修建,其产权属性为公有。除满足竞技运动的训练和比赛外,还为开展全民健身娱乐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场地和设施。充分利用体育场馆的资源优势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解决全民健身设施不足的有效途径。体育场馆作为公共物品,可以采取公有私益方式的运作方式。所谓公有私益,是指产权归国家和政府所有,而在消费过程中使用权和收益权是独立的。

  体育场馆采用公有私益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体育场馆的建设由政府承担,能够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把握投资方向,调集公共资源保障有效供给,运用公共权力对于具体的供给活动及其过程进行监督,确定相应标准,划分私益单位,收取适当使用费;另一方面,体育场馆的使用者在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方面的产权相当明晰,有可得利益,如果通过法律契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处理好公共物品的保障供给与合理使用的关系[3]。可以通过委托制度,由个人或公司,作为体育场馆的实际提供者,获得体育场馆的开发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开发利用,其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利用体育场馆开展健身运动的需求。

  但是,体育场馆采取公有私益方式可能出现以下问题:1、体育场馆的定价不合理,过高则压抑了老百姓使用的积极性,过低则挫伤了收益权人的积极性;2、实际生活中,体育场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往往是独立的,使用者有着强烈的趋利动机,有可能擅自改变体育场馆的用途(室内场馆改为舞厅等)或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承办过多的商业性活动),造成体育场馆的过度损耗和贬值,进而使体育场馆的社会效用下降。

  所以,体育场馆的公有私益方式,并不当然地能够保障体育场馆的有效供给。有效的保障措施是:严格规定承包者的资格条件,特别对负责体育场馆经营的承包者的资格要有严格规定,防止素质低下、能力欠缺的社会主体取得承包权而造成公共物品的权益受损;确定体育场馆使用收费的合理标准,运用经济杠杆,调节体育场馆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既要保证体育场馆的使用成本得到补偿,又要让使用者获得合理收益,从而积极开发利用,形成供给与消费的良性循环;严格规定体育场馆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禁止擅自改变体育场馆的用途,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运用市场机制,实行招标、拍卖体育场馆使用权的办法,激发和促进承包者之间的竞争,使体育场馆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4]。

  我国的健身俱乐部绝大多数都是由私人出资创建,其产权属性多为私有。虽然目前健身俱乐部种类众多,但是按照主要服务人群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向中高档消费者的高级健身俱乐部,如收费不菲的高级健身会所。这类俱乐部数量较少,消费人群以中产阶级及以上等中高端收入人群为主,收费昂贵,难以普及;另一类是面向大众消费者的工薪消费型俱乐部,如廉价的社区健身俱乐部。这类俱乐部数量较多,分布广泛,消费人群以普通百姓为主,收费较低,易于普及。第一类俱乐部应该属于完全私有私益物品,具有完全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其经营模式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运作。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更多依靠的是政府和社会团体提供的以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为主的带有公益性质的社会性活动。因此此类健身俱乐部提供服务的形式,不可能成为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的途径之一。第二类工薪消费型俱乐部由于自身的特点以及提供服务的方式,决定其是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下面就此类型健身俱乐部在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中的途径和方式做一阐述。

  工薪消费型俱乐部其产权属性多为私有,投资主体为企业(或个人),一般采取私有局部公益的运作方式。企业(或个人)之所以在公益事业上投资,主要是看中其有一定的市场收益,这一方面是出于其产业结构的关联性和依存度(如有名的体育用品生产商支持全民健身运动开办群众性健身俱乐部),以及发展公共关系、塑造企业形象,培育无形资产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政府为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往往采取税费优惠政策,使企业投资体育事业觉得有利可图。

  工薪消费型俱乐部采取私有局部公益的运作方式,其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投资渠道多元化和社会化,可以在公有制主体之外广泛筹集资金,组织社会资源,缓解全民健身计划单纯依靠政府投入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这类俱乐部的供给具有产权明晰、利益动机强烈和市场效率高的特点,经营特色、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都比较高,能够实现相对满意的消费权益。所以在此类准公共物品的供给中,即使公有主体参与投资入股,仍然具有相对的竞争优势。

  俱乐部私有局部公益的运作方式,同样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全民健身活动属于公益事业,投资者会考虑进入的机会成本损失。当投资者进入公益事业,就意味着放弃非公益事业的投资,因此必然存在机会损失。如果投资公益事业的回报率低于投资非公益事业的回报率,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动机将大打折扣,单纯依靠纯社会公益性的投入,无论在投资者数量和投入资金总量都是很有限的,势必造成工薪消费型俱乐部投入不足。二是俱乐部局部公益的对象范围如何确定。这种对象主要是以社团关系或社区关系为纽带,比如社区健身俱乐部,凡社区常住居民或社团正式成员享有优惠待遇。当然这部分对象是长期稳定的服务对象,也就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从收费方式来看,往往采取会员制的长期收费方式,一次收费,长期服务,甚至可以采用间接隐性的收费方式。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小区中设置健身会所,为小区居民提供健身活动场所和设施,实际上成本已经打入出售的房价之中,但给人的印象倒是提供了额外的“超值享受”。

  工薪消费型俱乐部作为推进全民健身计划顺利实施中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政府有必要既鼓励其运作方式的公益性,又要保证其有足够的投入。为了鼓励投资,各地政府往往采取优惠政策,对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体育市场的投资经营户,树立“先栽培,后收获”的主导思想,一定时期内在税费方面要给予大比例优惠。比如,降低或减免体育事业的税费标准,给予低息或贴息贷款,提供财政引导资金等。公有主体参与投资入股,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合理分摊费用,有利于提高俱乐部的效用,充分发挥工薪消费型俱乐部在推进全民健身活动中专业化程度高、健身设施齐全、训练系统的优势。

  社区健身设施是我国目前健身人数最多、服务可及性最高的一类健身设施。各城市社区、公园广场、草坪和路旁以及居民聚居的地段,普遍设立了便民的健身场所,并配置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器械和设施。全民健身路径是近年来发展最快、最主要的社区健身设施之一。1997年国家体育总局开始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全民健身路径则是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到2001年底,国家和地方共投入体育公益金约4亿多人民币,为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陆续兴建一批科学、实用、美观、简易的健身设施,其中全民健身路径近万条。

  全民健身路径是国家体育总局将体育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主要依靠体育公益金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属于公有公益物品。其产权属于公有,消费不具有排他性,可做为公共物品看待。公共物品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使用的边际成本为零。再多一个群众参加健身路径的锻炼,不会增加成本。因此不应当排斥任何需要此物品的消费者,否则社会福利就会下降。作为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显然不愿意进行这样的投资。因此,公共物品应由公共部门来提供。公共物品的公有公益方式,是最为典型的公共物品供给方式。从理论和社会价值观角度说,公有制的投资主体,可以筹集最广大的社会资源,保证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方向,集中投入使用,产生迅速而广泛的社会效益,是“高福利社会”的供给方式。

  但是,由于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自身无法克服成本和收入之间的分离,以及政府有缺陷的预算增长削弱了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政府也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也会产生决策失误,导致“政府失灵”。因此,政府并不能保证作为公益事业的全民健身路径的提供都能够有效满足社会需求,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而且,由于健身路径的无偿使用方式,必然存在“搭便车”行为,甚至出现经济学中的“拥挤现象”,从而导致健身设施过度消耗、损坏严重的现象;另外,虽然国家在全民健身工程的投资巨大,但是这类公有公益物品的有效供给往往不足。北京市、南京市等城市居民区的调查结果均表明,70%以上的居民认为健身设施严重不足,面积狭窄,设施陈旧。再则,这种供给方式实际上是预算软约束,缺乏真正的责任主体对其供给质量和效率负责,作为公共物品的健身路径,其供给有效性最终也难以保障。健身设施作为纯粹的公共物品,由政府作为投资和经营主体,并不能保证健身设施的提供都能够有效满足社会需求,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最优。由政府部门提供公共物品,虽然能做到社会分配的公平性,但是这种公平是以损失社会效率为代价的。

  公共物品的投入耗资巨大,政府实施全民健身工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促成市场和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也许是我们谋求公共需求的最好出路。求助于市场和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是可能的,但必须有政府的介入,原因在于市场会因为这类产品无利可图而不愿意从事,社会也许会因为缺乏统一的组织和激励对之视而不见[5]。当然,这并不是说市场和社会无法提供公共物品。事实上,通过政府的规范、引导,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可以采取授权社区自治的方法。对于社区内的健身路径,政府可以授权该社区以自治的方式进行管理。如健身路径由政府建立后,赠与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由他们负责对健身路径的使用、维护和产权管理,协调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政府对街道或社区授权收缴一定的费用。政府更多充当的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作为基层的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更多地采用政府引导的社区自治方法比政府直接管理的效果要优。通过政府搭台,社区唱戏的健身路径管理方法,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才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的长期、稳定的良性发展。

  本文综合比较了全民健身计划实施过程中,三种不同形式的健身设施的供给方式。体育场馆、健身俱乐部和健身路径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都是推进我国全民健身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说来,全民健身计划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必然涉及到“公共选择”问题,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公共物品供给方式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总体方向上,合理确定不同形式健身设施的具体供给方式和组合结构[6]。在实践中只有发挥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多元化主体的优势,形成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产业的竞争与合作机制,才能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全民健身服务的质量,进一步掀起全民健身热潮,积极响应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1] [ZK(#]国家体育总局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M]北京:国家体育总局, 2002(3)

  [2] 谭宏彦等 全民健身运动新论[J] 体育文化导刊, 2000 (3)

  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为群众的健身提供了就近、免费或低收费的健身设施,曾一度掀起群众的健身热潮。但全民健身设施到底该不该收费,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出发,阐述健身设施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和特征,并分析其收费的可能性和必要条件,为全民健身工程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从最终产品的角度讲社会产品可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理论上主要从以下两个特征区分: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所谓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有人提供了公共产品,不论其意愿如何都不能排除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所谓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从经济学的角度,某物品在增加一个消费者时,边际成本为零,即在公共产品数量一定的情况下,将其多分配给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物品是纯公共产品,两个都不具备的是私人产品;但有的物品只有非竞争性不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都比较弱,这类介于两者之间的称为准公共物品。在现实中,真正的纯公共产品是很少的,大多数物品都可以被看作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

  不收费的全民健身设施超过了一定的人数就会出现拥挤现象,产生消费的竞争性;不收费的健身设施具有非排他性,但把它进行收费,又具有一定排他性。因此,全民健身设施具有较弱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属于公共物品中的准公共物品。

  第一是具有消费数量非均等性。在一定时期内每个消费者对健身设施的消费数量和获得的效用数量是各不相同的。作为准公共品的健身设施,每个市居民使用的数量从而获得的效用数量会存在较大差别。由于人们的需要及健身的形式有所不同,导致使用健身设施的数量存在不同。此外,健身设施的普及程度及数量也起到了重要影响。

  第二是拥挤性。从消费者主体数量上看,纯公共品对消费主体的数量没有限制,例如国防、天气预报等纯公共品都是如此。但准公共品对消费主体的数量却有一定限制,或者说存在“容量”问题。全民健身设施所容纳的锻炼者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在他的容量之内,消费具有非竞争性。但消费者数量超过了容量界限,健身设施就会出现拥挤状态,锻炼者获得的效用就开始减少。换句话说,健身设施的消费就开始产生竞争性。

  第三是具有局部排他性。由于健身设施有一定的消费容量,因此他不会完全排他,或者说变成私人物品。但又因为它的拥挤性和消费的竞争性,决定了健身设施的局部排他性。部分健身设施的收费,也正是其具有局部排他性的具体表象形式。

  正是因为健身设施以上特点,决定了其收费的客观必然。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健身设施拥挤、过度使用的问题。一方面减少了使用者的消费效用,另一方面也对器材的维护和正确使用带来众多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讲健身设施等全民健身工程等准公共产品的收费与其经济杠杆一样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和特有的功能作用。

  健身设施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和属性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绝对的,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众多的因素影响健身设施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不同的影响因素又有着不同的作用。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

  全民健身计划建立的主要目的,解决人们锻炼器材的紧缺,培养人们体育锻炼的兴趣和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体育的蓬勃发展,人们的体育意识的不断提高,体育锻炼的种类和形式出现多样化趋势,人们可能选择更为丰富的健身器材,从而减少了健身设施的消费数量上的非均等性特征,而变为纯公共品。不同的因素会使健身设施的属性发生不同的变化,可能会变成纯公共产品,也可能变成私人产品。因此,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健身设施准公共品的属性会发生变化。

  健身设施作为准公共产品的收费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和特有的功能作用,但在不同的时期和环境中其社会产品属性的可变性决定了健身设施收费的复杂性。

  1.健身设施的目的及收费的原则、性质。全民健身计划是在国家宏观领导下、依托社会、全民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动员和组织群众积极投入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跨世纪体制建设发展战略规划。鉴于健身设施提供的目的及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决定了其收费的客观必然,也决定了其定价的主要原则,即受益原则。对此,我们可通过锻炼者的付费意愿来衡量。健身设施收费的性质是消除拥挤的准入性收费,任何主管单位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收费。

  2.是否收费的具体分析。根据当前我国健身设施的使用状况,可将其是否收费作以下分类:

  (1)当锻炼群体超过了健身设施的拥挤点,出现了过度消费,健身设施产生消费的竞争性,可对其进行象征性的收费。目前我国大部分健身设施都是象征性的收费,但收费的价格要依据受益原则制定。(2)人们的健身意识较差,健身设施还没有得到很好利用的情况下,健身设施相对意义上可看成是纯公共物品。这时可以考虑免费提供,并积极宣传吸引人们锻炼。(3)对于人们的健身意识较强,但人们的锻炼方式种类较多,建设实施的使用上达不到其拥挤点,也可看成是纯公共物品,即也可免费供应。

  1.全民健身设施应属于公共物品中的准公共物品,具有较弱的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竞争性。2.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拥挤性消费数量非均等性局部排他性等具体的特点,决定了其收费的客观必然。3.健身设施的目的是动员和组织群众积极投入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如需收费应遵循受益原则,但收费与否需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实施的相对属性而定。

  器械健身作为新兴项目,与传统体育教学体系相比,教学内容覆盖面更广泛、与社会的发展、社会需求联系更紧密,这些都是由器械健身项目的特点所决定。我国健身行业现阶段缺乏大量实践能力强的体育人才,各健身俱乐部都出现“人才紧张”、人员流动性大的状况,后备人力资源不充分。体育院校开设器械健身课程是针对社会需求,培养器械健身项目的专业教练和社会指导员。构建器械健身实践课程体系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体育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率。因此如何明确实践教学目标、合理的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和实践教学的基本框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器械健身实践教学体系势在必行。通过对器械健身实践教学体系研究,能更加清楚实践能力教学的目标,了解各实践能力教学内容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明确实践教学中需要解决主要问题和次要问题,对完善器械健身课程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实践课程是引导学生身临其境地参加实践活动,激发学习动机,让其在实践中学习,边实践边学习,边学习边实践,在实践中培养能力。学生在具备一定健身技术的前提下熟练掌握训练计划的制定、提高健身实践及指导能力,使学生学有所用,为毕业后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培养学生不能只注重知识技能,更要关注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要想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锻炼其创新能力,只靠教师的讲解、示范是不够的,还必须积极的指导学生学会学习、自主学习,留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和独立思考的机会,不断引导、诱导学生的创新意识。

  实践能力的培养及课程安排采用循序渐进、从易到难的原则。在内容选择和组织上以社会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第一个阶段以技术动作的讲解为主,课内健美比赛和体能比赛为辅;第二个阶段以模拟授课,主要是班级内部进行动作创新的讲解和高年级指导低年级学生训练,课后进行讨论和交流,校外比赛为辅;第三个阶段是私教课的设计与实施、操课的组织与实施、小团体课程的设计;第四个阶段在活动策划组织方面,根据不同活动要求,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能够分工协作,组织活动,活动后进行总结。

  学生在掌握肌肉基本训练技术的同时培养学生示范和讲解这方面能力,对所学大肌群的训练技术动作进行讲解和示范。考查学生对训练技术动作掌握的熟练程度,同时进一步提高学生对动作讲解的准确性。学生技术动作讲解的步骤是选择训练器械、训练的目标肌肉、训练动作的名称、动作要领(每个动作的讲解都要从说明身置;说明身体姿态与稳定;说明动作轨迹;说明动作幅度与安全提示;说明动作速度;说明呼吸方法;说明保护方法),最后是该动作的注意事项;因为毕业后大部分学生从事健身教练工作,主要是指导会员科学训练,在此过程中示范和讲解尤为重要,可以说是健身教练的最基本能力。

  班级内部的健美和体能比赛是学生具有一定体能储备和比赛技术动作的前提下江南体育,让每名学生都参与其中,调动学生学习和训练的积极性,提供展示训练成果的机会,同时为学院的健美和体能比赛选拔等做准备。通过班级内部比赛学生能够看到自己的差距和努力方向。

  安排高年级的专修学生指导低年级的学生训练,不同年级的学生一起交流和学习,让学生主动探究,在合作中提高自己;鼓励学生自己发现问题与规律;课后组织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进行交流讨论、相互评价。

  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会学生学习技能的方法比只传授技能更为重要。培养学生不能只注重知识技能,更要关注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学生在熟练掌握肌肉孤立训练技术的基础上,根据肌肉的解剖功能和动作原理,设计功能性训练的复合动作,比如学生掌握腹部训练动作和腿部训练动作,要求学生设计一个功能训练动作同时练到两块肌肉,提高腹部和腿部的功能联动。此环节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锻炼学生的创新能力。

  通过课内比赛选拔,带领学生参加省级健身相关赛事,比如专修学生参加全国健身教练技能大赛、中国大学生健康活力大赛。积极参加校外各种体能比赛,检验学习和训练效果的同时开拓眼界,提高学生的学习和训练积极性。

  学生对不同目的如减脂、塑性、增肌的人群和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儿童、孕妇等训练计划的制定,突出健身教练的价值和专业性。在此实践教学过程中根据不同训练目的和人群的特点,安排学生进行训练计划。学生根据教师给出训练对象的基本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题目比如女性白领,47岁,身高160,体重138斤,运动较少,腰部和颈部不适。学生要根据训练对象的自身情况,安排有针对性的训练计划,包括训练的内容、训练量和强度。

  操课实践是健身教学内容的重要部分,培养学生成为俱乐部操课教练,不仅要熟练掌握操课的训练动作,还要具备各方面能力,包括:音乐的选择、乐感、身体协调性、训练过程中的语言提示等。比如动感单车实践,分成小组,每小组学生在单车课前准备好骑行动作和所用音乐,进行领骑实践,结束后小组讨论并集中交流。通过此环节增加了学生学习的趣味性,更大的刺激学生学习热情,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安排一些比较流行的特色小团体课程实践,课程中将会使用最新型的小型健身工具与器材(crossfit、TRX、BOSU球、360功能训练器等),学生根据器械的基本原理,进行动作分类、设计;课程设置及编排原理,注意事项等。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教学的实践性培养学生动作操作的能力,让学生学会将理论知识联系实际应用,从实践中找答案,从而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和质量。

  学生结合 “健美和体能比赛”撰写活动策划方案、进行活动宣传(海报条幅的制作)、外联拉赞助、撰写比赛规程及秩序册、对场地进行布置,规划、比赛现场调度、进行赛后统计及结束工作。

  实践教学基地作为培训学生实践能力的载体,同时也是培养学生基本技术、专业技能以及综合能力等多方面能力的摇篮。建设校内实践基地不仅可以增长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开拓就业视野,提高学生的专业技术与职业技能,而且还从经历中学会了实践操作的方法和懂得如何处理事情和问题的经验,培养和提高了个人的思考能力和实践操作、团结协作、与人沟通、组织管理等综合能力。它为学生的实践教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学环境与条件。是后期回校进一步更好学习的指引牌,也是为步入社会更好的开展社会体育工作的奠基石。

  实践基地建成后,实践基地建设成俱乐部的形式,将现有场地进行有效利用,独立的房间设为功能训练和小团体训练区域,新场馆可以设为力量、绳动训练、有氧训练区和私教区。构建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如图1。

  会籍部:主要是负责会员卡的销售工作,做好店内销售、店外销售、电话销售与访客接待工作,努力完成每月的业绩目标.做好会员资料的管理及跟踪服务工作,与会员保持良好的关系,定期与会员联系,及时解答会员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且还要做好俱乐部潜在客户的发掘、销售渠道的开发及维护工作等。

  教练部:教练在俱乐部分为两种,一是巡场教练,主要是负责免费的帮助会员了解帮助会员熟悉并且正确的使用健身器材,一是私人教练,让会员了解和认清自身的身体状况,并且以专业的知识在最短时间内帮助会员达到目标,当达到预期效果后教练要指导会员执行长期的健身计划,帮助会员保持良好的身材。

  财务部:主要是负责公司的各个部门的员工工资以及各部门费用支出,还有场地设施维护费用。

  运营部: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前台,主要负责接待登记每日的访客,验卡,输单,解决会员所提出的问题,还有就是负责办理会员卡所需要的一些合同和收据的填写的管理。二是水吧,负责会员用水,一些健身用品和洗浴用品的销售。

  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社会交际能力等与当前用人单位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社会实践是实践教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是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深入社会、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的途径。通过这些实践活动让学生有所体验与收获,每人完成一份调查报告。通过开展社会实践,让学生了解社会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求,为今后的学习以及就业明确方向。

  运营的实践内容模块:熟悉前台的工作内容,接待访客、验卡、办理会员、问题投诉。

  会籍顾问实践内容模块:熟悉会籍顾问的工作内容及流程,电话销售、接待客人、来宾体测、参观导览、身体成分分析与教练讲解、如何售卡。

  操课教练实践内容模块:健身球功能小团体课训练、BOSU球功能小团体课训练、VIPR功能小团体课训练、TRX悬吊系统小团体课训练、自重小团体训练、CROSSFIT小团体训练、动感单车训练等。

  健身课程以培养适应社会体育需求的专业性应用型人才为导向。每名学生都参与到实践的模块中,实践基地加强了教学内容与社会需求的联系,能够很好培养学生的社会交际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能力。

  [1]马艳红.体育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下课程体系优化的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江南体育,2010,(2):46.

  [2]陈捷.我校体育课程改革现状与发展的研究[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92.

  [3]田英.论高校社会体育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11,(4).

  [4]刘文雅.特殊教育专业创新性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09,(4):26.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区域内的资源共享已经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是针对统一区域内学校与社区体育资源的共享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校园体育设施和社区健身资源两者的综合性分析,进而建立起以学校体育设施为基础,社区健身资源为辅助,两者适度互补的资源共享机制。

  1.闲置性浪费现象明显。目前,素质教育已经成为教育界的主要发展性教育模式。尽管如此,多数的学校仍然无法摆脱应试教育的压力,忽略了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因此,体育课程在学校教育中比例仍然较低。据调查,大部分的学校会将体育课集中性安排在某一时间段,体育设施在其他时间都处于闲置的状态。尤其是高中,升学压力导致体育课形同虚设,体育设施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

  2.相关配套严重缺失。对于体育设施资源而言,学校要具备更多的优势。面对培养“德智体美”的全面性人才的战略,政府对于学校的体育投资逐年的增加。因此,学校体育设施的质量和数量都能够完全有效的获得保证。然而,学校设施的使用对象却受到限制,学生作为唯一的使用对象,这就没有形成体育对象多元化的发展。体育设施多元化使用是满足体育课程教育之外的一种资源配置。通过调查分析,多数学校体育设备管理和维修经费方面都存在漏洞,而且很大,超过60%的学校没有设置专人进行设施管理,75%的学校资金配置中没有涉及体育设施的维修。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学校对体育配套设施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封闭化管理矛盾突出。一般来说,学校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和维护校园安定,多数是采用封闭化管理模式。尤其是中小学,封闭式管理已经成为普遍模式,部分学校甚至在节假日都依旧采取封闭管理。这种管理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隔绝了社区人员进入,造成体育资源的浪费。根据调查,本市几乎所有的中小学都是封闭式管理,这种管理不仅影响学生锻炼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体育设施的使用价值。长期以往,这种封闭并不适应于学校的长期性发展。

  1.总供给仍显不足。伴随着全民健身意识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人积极地参与健身中,尤其是闲暇时间比较充裕的老年人。面对强大的社会健身需求,场地和设备的不足成为全民健身发展的一大障碍。这种供不应求的现状亟待解决。

  2.体育指导人才不足。目前,我国社区居民的运动锻炼还存在很多不足,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多数的锻炼者并不能正确的掌握运动的技巧和规律,进而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面对这些问题出现的首要问题就是体育指导人才的缺失。据统计,我国专业指导员和运动人数比例是7000∶1。由此可见,我国专业指导员的缺失的严重性。

  在学校和社区体育资源互补模式中,执行机制属于核心机制,主要是为实现目标而采取的制度设计。执行机制包括三个子机制:组织统筹机制、资源管理机制、监督评价机制。组织统筹机制属于上层机制,主要负责组织和安排资源互补的工作。简单的说,就是政府为核心,协调各组织部门,共同支持和促进学校和社区资源互补的有效性发展。资源管理机制属于执行机制的核心,主要进行资源分配相关的具体性工作。例如,学校设施开发时间和形式。社区资源的优势等。同时,资源管理机制还负责建立与体育企业相关的服务平台,进而保障企事业单位的正规化。监督评价机制则属于一种保障机制,主要是对资源互补中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保证学校和社区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且不受伤害。

  调控机制的建立是为了规避资源深入互补后的风险,进而提高互补模式的适应能力。体育资源互补模式的调控机制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市场调节及自我约束三种机制。宏观调控是政府对资源互补中的目标和内容在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引导机制。市场调控属于经济运行机制,这个机制是调节供求、价格及风险等各要素重要机制。市场调节可以更加适应于体育资源的自由选择和优化配置。自我约束是结合学校和社区自身而言,自觉的参与资源互补中,并积极性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保障机制贯穿于以上两种机制之中,是一切工作的最为坚实的后盾。体育资源配置中保障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促进目标的最终实现。资源互补保障制度,不仅能够确保公民体育权利,还能够促进学校体育资源共享进程,避免其以封闭来规避风险。保障制度的建立最大化的减轻学校负担的同时,有效地保障了群众利益。

  学校体育设施的闲置属于政府投资不经济阶段,此时,社区健身资源的不足急需学校体育设备的互补调节,进而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不断前进。“学校――政府――社区”三方的力量和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是实现整个社会体育良性发展的重要途径。

  [1] 程慎玲.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研究[J].体育文化刊.2010(4).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增强全民体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鼓励发掘、整理和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体育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全民健身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推广科学文明、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项目和方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文体俱乐部、文体活动室等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和全民健身场所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保证体育课时,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和规范管理,提高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安全意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测定。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并鼓励职工利用工余和法定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宣传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健身设施和健身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提高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独立的有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定和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规划条件,在设计方案中标明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居民住宅区的配套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和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竣工验收应当邀请体育行政部门参与。

  第二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迁建。

  第二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活动。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留名纪念,享受有关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七条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体质监测方案江南体育,并会同统计、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定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第二十九条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志愿参与组织和辅导全民健身活动。

  利用体育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设施管理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时限。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

  第三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实行半价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法定节假日、假期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公园和具有晨练场地的景点,应当向公众晨练活动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专项资金补助、公益金补助等措施,鼓励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落实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设施和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九条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使用和全民健身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或者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体育、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是指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是提高人民身心健康和身体素质的重要方式,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标志。自1995年国家颁布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浙江省实施全民健身“一五”、“二五”计划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体育健身意识普遍增强,人们对全民健身的组织服务体系、体育健身设施和健身活动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但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不少不适应的情况:一是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领导对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够重视,全民健身工作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很不平衡,特别是企业职工、中小学生的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地区的全民健身工作相当薄弱,一些人群的学习、工作压力比较大,身体素质有下降趋势;二是许多地方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得到落实,不少地方缺少基本的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公共体育设施用地被随意占用,体育场馆拆除后也不按规定重建,居民住宅区不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许多公共体育设施不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开放,不适应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三是体育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全民健身有部分规定,但规定分散,内容比较原则,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这些问题均需通过对全民健身的专门立法来加以解决。目前北京、天津、江苏、山东、山西及本省的杭州市等已分别制定了全民健身的地方性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较好效果。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各地对全民健身的立法呼声强烈,希望通过专门立法切实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当前抓紧制定条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于2006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调研项目。省体育局从2005年下半年起,就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条例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后,省法制办就条例送审稿,广泛征求、吸收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等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今年5月,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并参考了兄弟省、市及杭州市的立法成果。条例草案共6章46条。

  (一)关于立法基本思路。全民健身活动与培养体育精英为目的的竞技体育运动不同,它集群众性、趣味性、竞技性、健身性于一体,强调科学、文明、安全、便民,体现以人为本。全民健身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立法要促使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有序、广泛地参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负有推动、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条例草案各章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上述思路,明确规定“全民健身应当坚持政府倡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科学文明、和谐发展的原则”,并对政府和有关组织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组织引导职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设施建设和利用、公共保障和服务体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比较系统、具体的规定。

  (二)关于全民健身的职责要求。开展全民健身不仅需要提高广大群众体育健身意识,也还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民间体育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义务性要求,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组织、参与,共同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特别是针对乡镇、城市社区、农村文化体育工作比较薄弱的情况,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十一条专门规定加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农村地区全民健身工作的内容。同时,第十五条还规定本省依法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积极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宣传、咨询、组织和辅导作用。

  (三)关于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利用。体育健身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目前,体育健身设施主要是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居民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和各单位、体育社会组织的体育设施。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所占比例较多,但因涉及教学秩序、校园安全以及体育健身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责任等诸多因素,尚不宜强制性规定向社会全面开放。但公共体育设施和居民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还比较少,与广大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需求相比差距很大。因此,加强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综合利用各类体育健身设施,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也是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要求,改善全民健身活动的条件,条例草案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利用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的功能,提高利用率。二是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具体的建设选址应当便民、布局合理,并以公示、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三是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指标,建设独立的、具有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同时综合利用其他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四是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体育健身设施;为便于督促落实,有关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五是第二十六条规定,各地应当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和安全正常使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审批和择地迁建。六是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四)关于全民健身的服务体系。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全民健身,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一是第三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公民参加正常的体育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二是第三十一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定期进行国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三是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全年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有关单位管理使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关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或者利用节假日、假期等时间向公众开放。四是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供全民健身使用;管理单位确有成本开支,需收取服务成本费的,应当依法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对老年人、残疾人、中小学生实行价格优惠;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管理和事业发展。五是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健身项目特点,配备合格的器材,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配有相应等级或资格的体育指导员和救护人员。六是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及其服务项目等有关信息。七是第十九条还规定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项目和方法。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身体素质为主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年)》,坚持体育事业的公益性,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体育,逐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努力建设“和谐、健康”,为创建全国文明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到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

  (一)群众健身意识普遍增强,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全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群众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51%以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活动,身体素质明显提高。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全民健身体育组织网络健全。健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社区和行政村有指定人员负责全民健身工作。各(县)区按规定设立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要大力发展社区健身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俱乐部。到年底,全各级体育社团总数达到100个以上。不断强化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导,以体育社团为主线,以健身站点为阵地,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骨干,覆盖广泛的群众体育组织网络。

  (三)科学健身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方针,努力构建包括健身组织、健身设施、健身指导、宣传教育、竞赛活动、体质测定为内容的六大服务体系,做到体育与教育结合,体育与文化卫生结合,体育与旅游结合,实现体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探索依托社区医院、农村医疗点、体检中心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上岗、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两期,各(县)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期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要求学校体育教师、各级全民健身组织的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每年新增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500人,到年底,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数量达到4200人。逐步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设置。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建立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四)公共体育设施有较大发展。按照省政府对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要求,逐步完善城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好沿海、沿河、沿山、沿路健身带,拓展公园、广场的体育功能,建设一批适应青少年运动的专项体育场地。倾力打造全运会全民健身精品工程。完善以公园为中心,以广场为重点,以健身带为连接,以健身站点为阵地,辐射城乡的全民健身场地布局。

  1.在主城区、鲅鱼圈区和大石桥各建设一个拥有“一场三馆”的奥体中心或体育中心。在北海新区规划建设一个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级全民健身中心。

  2.每个(县)区建设一个具有国民体质监测功能的民健身中心(或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

  3.每个乡镇建设一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健身广场,有条件的要安装照明设施。

  4.每个街道建有一个1500平方米以上的健身广场或6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体育活动场所。

  6.拓展各类公园、广场的体育功能。在所有公园内开辟配备专项体育设施的健身活动功能区。增设社区全民健身站点,完善公共体育场所健身器材,城区公共体育用地达到健身器材全覆盖。

  7.建设“七河五山”体育公园。“七河”即区“七河”要逐步建成沿河健身带。

  8.打造“百里沿海健身绿道”。根据“百里滨海生态城、百里海滨景观带”规划,以全国第十二届运动会沙滩排球场建设为重点,完善鲅鱼圈区月亮湖健身公园、山海广场、世纪广场、碧霞山公园,北海海滩娱乐场,辽河公园西段、民兴河西段等百里沿海关键节点健身场所。规划建设百里沿海健身路径,形成百里沿海健身绿道。

  9.打造全运会全民健身设施精品工程。鲅鱼圈区已被省体育局确定为十二运全国群先学习观摩地区。为此,要进一步打造全民健身设施精品工程,完善鲅鱼圈区碧霞山公园、月亮湖公园、世纪广场和民活动中心健身场地设施,加快体育中心建设和健身站点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10.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建设户外健身营地1个,笼式足球场10个,标准篮球场20个。

  (五)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每年组织有规模、有影响的级健身活动不少于20项,、(县)区级健身活动不少于12项。各(县)区每2年召开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暨体育大会,各行业协会、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身活动。学校每年要召开一次运动会,学生在校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活动。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开展的“迎全运、爱家乡、建”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好各级主题教育活动。各种媒体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开辟专栏普及健身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的社会风气。

  (二)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要求,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江南体育。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将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新建居民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依据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继续实施以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为重点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积极探索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的新模式,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设施定时向公众开放。各(县)区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四)积极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引进和培育一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

  (五)不断丰富健身活动内容。以学校为重点,抓好青少年体育;以社区为重点,抓好城体育;以乡镇、村屯为重点,抓好农村体育。围绕“全民健身与全运同行”主题活动,大力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开展迎新长跑、百万群众上冰雪、“迎全运、走沿海、爱家乡”万人徒步走、环明湖自行车、“全民健身日”系列活动、太极拳(剑、扇)、登山、轮滑、草根足球、三人制篮球等“十大品牌”全民健身活动。积极推进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排球等项目开展。积极做好职工体育、青少年体育、农民体育、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少数民族体育、妇女体育工作,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社会化、生活化、多样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增强全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以增强公民体质、促进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体育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文化、民政、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民族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根据各自职能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运动会,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和辅导站(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时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保证学生每天至少锻炼1小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学校应当组织施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质测试,把体质健康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将体育课列入学生学业考试科目。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施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有计划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职工参加达标测试,并保证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大型体育活动管理的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举办涉及国家规定的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保护环境,爱护设施,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体育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将人均公共体育设施建成面积纳入文明城镇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兴建公共体育设施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村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体育健身器材的配置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遵循统筹协调、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设施、器材、设备标准,规划建设体育设施,配备体育器材与设备,并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标准对体育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审查。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投资兴建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和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减少其用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报批和重建。

  居民住宅区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配套的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报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一般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出租,但出租时间一般每次不得超过10日。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需要暂时停止开放或者临时出租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一条政府兴建和社会力量捐资兴建的不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服务费用,但应当对学生、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优惠。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公示。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园和其他可以健身的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向公民免费开放,其管理单位应当为参加体育健身的公民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鼓励学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生产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的体育设施,以及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居民开放。

  第三十四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使用的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明示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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