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体育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体育设施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加强安全教育。体育教师在体育课、课外活动和运动竞赛中,对学生进行思想、运动常识、生理卫生和运动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造成运动伤害的原因、后果和预防措施,要求学生在体育活动时遵守纪律、思想集中、严肃认真、掌握科学锻炼方法。
二、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要使学生知道每一项运动动作的技术要领,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应该注意的`事项。教师应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并多做示范动作。教师要加强运动安全保护,并逐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互相保护的能力。
三、加强教学组织。严格活动纪律,严格规定运动程序,克服体育活动中打闹、涣散的现象。
四、对于有病与体弱的学生,指导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活动(保健课),增强体质,提高他们战胜疾病的信心。
五、体育场地和器材等设施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求江南体育,与学生年龄、特点相适应。体育教师和体育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合理划分运动场地,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进行何种运动项目和运动场地管理的秩序和制度。场地、设备应注意经常检查,及时修理,消除隐患。
六、进行铅球、链球、铁饼等投掷运动时,特别要加强组织、严格纪律、认真保护。
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一般要求穿运动服和无跟软底鞋。衣服要宽松,不应穿带有口袋的制服,身上不要佩带任何金属物质或硬质物体等。
八、课内外体育活动要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体育设施必须安装牢固。学生不得攀爬有关体育设施,如:篮球架、护栏等。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是学校体育教学及师生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场所。校外人员未经教务科批准,不得进入场内活动。严禁一切车辆驶入场内。爱护场内一切运动设施。保持场内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杂物。
3、未经任课体育老师或运动指导老师同意,不得穿钉鞋进入跑道(经同意了也只准穿短钉鞋,即钉子不超过9毫米;
1、除体育教学课后,非雨天足球场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下午4时~5时30分,其余时间足球场草坪保养,不开放;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体育设施和运动场地,确保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学生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1、需要借学校体育设施、运动场地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前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向学校运动场地管理人员预约登记,经学校运动场地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好运动场地和运动时间后方可进入运动场。
2、社区居民进学校运动场进行体育锻炼,须从学校大门进出,严禁私自翻越运动场周围的围墙闯入运动场。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3、要自觉爱护国家财产江南体育,不准踩坏校园中的花草树木;不准在运动场上吸烟,乱丢烟蒂,以免烫坏人造草皮;不准损坏运动设施。造成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按章处理。
6、为了学生安全而控制使用以有利于保养的体育设施场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8、学校要定期对体育设施场地进行检查并做好维修保养,以确保社区居民和学生安全。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二、xx镇文体站负责全镇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镇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六、对设有公共体育活动场所的村委会及行政村必须有专职人员管理,对管理员进行年终考核。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访谈法,对江西省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进行了现状调查和分析。结果发现:江西省公共体育场地功能单一;体育场地投资资源配置不高;整体水平较低;公平性不足且不够平衡;体育场地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近几年来,江西省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强身健体意识和需求越来越强,人们对体育设施的要求也将更高。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事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大局。
《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表明,全国体育系统体育场地有18481个,江西省有760个,占总数的4.1%;全国体育系统场地面积总数为109132114.581m2,其中,江西省有5250246.77m2,占总数的4.8%[1]。根据江西省体育局计财处的统计数据,江西省体育系统的大部分场地属于竞赛训练的标准场地,用于全民健身的场地不仅较少,而且规模也比较小。
南昌市受调查的体育设施中,全天开放及部分开放场地为37个,不开放场地67个,开放率为35.6%。赣州全天开放及部分开放场地为31个,不开放场地26个,开放率为54.4%。抚州全天开放及部分开放场地为31个,不开放场地12个,开放率为72.1%。宜春全天开放及部分开放场地为26个,不开放场地3个,开放率为89.7%。新余全天开放及部分开放场地为119个,不开放场地9个,开放率为93%。其他市开放率为100%。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江西省体育设施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行政管理向经营型管理的过渡。但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其设计、经营管理明显落后,主要表现在:相当的场馆设施基础条件不理想,眼下又无力改善,功能单一,配套相对落后,自我造血和自我发展能力差,与广大市民健身、娱乐需求极不适应。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江西省的体育设施无论是数量、类型还是质量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当前大众日益高涨的健身需求相比,存在供给不足的状况。江西省体育场地的总数量只有全国的3%;体育场地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场地面积都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体育场地的总投资额还不及全国的1%[2]。
江西省的大型体育场地主要集中在省级、设区市级,而大多数的县没有体育场馆,或者有一些场地非常简陋的体育场馆。全省经济发达地区场地建设增长幅度大,投入金额多,南昌、宜春、九江、赣州、上饶优势明显,而其他经济不发达市较弱,发展速度缓慢。设施缺乏地区,其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发展大大受限。
据统计,目前全国体育场地开放率为41.2%江南体育,体育系统高达75%,而江西省只有43.6%;另外,有些因举办大型赛事而建立的很多场馆,在赛事结束后,因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或收费过高,影响其使用效率,有的处于长期闲置状态,呈现一种不正常的相对过剩。
江西省体育系统现有的体育设施条件同经济发达省份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省内边远经济欠发达市县,体育设施条件更差江南体育,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与日俱增的场(馆)维修建设投资的需求,极大地阻碍了这些地区群众体育事业的开展。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为民间资本进入体育事业打开了融资通道,也为国外先进管理理念在江西的运行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基础[3]。
体育场(馆)由于功能单一,因而长期以来具备了体育设施自己的传统管理方法。随着体育产业经济迅速的发展,体育场(馆)在设计理念上及管理上也要不断地得到更新,在注重使用功能问题上,在考虑多功能利用的同时,注重节约、环保以及人文设计,从而可以改变过去由于功能单一带来的资源和经济的浪费,只有这样,才能使今后的体育设施全方位地服务大众。
近年来,北京工人体育场、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广州天河体育中心等国有体育场(馆)相继通过企业化运作,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另外,全国许多地方在场(馆)管理方面,在转变机制、转变经营模式上,结合当地实际,各具特点,先后出现了虹口模式、五台山模式等等。江西体育场(馆)唯有实行企业化管理才能实现持续发展。
(一)江西省公共体育设施功能单一、配套落后,资源配置整体水平较低,且全省资源配置公平性不足、分布不均衡,使用率较低。
(二)政府必须更新思路,彻底“转制”图变,树立新的“资产”观念,逐步实施“脱钩工程”,全面引进资产运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场(馆)管理。
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在充分挖掘高校体育潜在优势的同时,能够培养出更多的积极主动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也能够为社会和家庭体育提供组织者和倡导者,进而以高效的带动作用和聚集效应促进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设施服务体系的建立,使全民健身计划得到切实的实施和落实。
当前,我国人民对健身的需求越来越高,积极参与健身的人数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体育设施的投入和建设。但是,依据我国当前的国力以及在体育事业发展方面确立的方针江南体育,大量地新建各种体育设施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高校积极将自身的富余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以进一步满足公众对体育设施的需求。
在我国,多数高校的体育设施都是属于国家的,因而积极向公众开放是应该的,但我国也有一些私人或是私人企业拥有数量不少的体育设施,通过高校体育设施积极向公众开放这一做法,能够带动他们确立并强化公共服务的理念,进而将其拥有的体育设施面向公众开放。
在我国,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已经逐步展开,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的缺点,其现状可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体育价值观上的改变、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以及终身体育观念的建立,体育活动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人们参加体育活动的需求和健身的.需求也在持续增长。这就使得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有着非常广阔的市场,且这一市场还将不断扩大。
我国高校中的富余体育设施有很多,当前已有越来越多的高校逐步以无偿或有偿的形式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但这些已开放的高校体育设施并未得到公众的高效运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热情,进而影响到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在我国,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主要是面向社会进行体育设施的开放,但其开放的程度是受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约的。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的程度较高,且收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的程度较低,因而收费也较低。
通常来说,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不仅包括对社会放开体育设施,还应包括在开放体育设施的基础上提供有偿的体育指导类服务。但当前,高校的体育教师有较大的教学和科研压力,因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体育指导类服务的开展。
针对当前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现状,应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证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有效进行。
高校体育设施是由国家投入巨资修建的,主要用来保证高校体育能够正常地开展教学和课外锻炼,进而实现体育教学和高等教育的目标。因此,高校在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时,必须要以保证日常的教学和课外锻炼为前提,切不可本末倒置。
高校在将其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和校内外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这不仅有利于高校体育设施进一步为社会所共享,而且有利于高校树立其体育设施服务和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
当前,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虽然表面上看来比较齐全,但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以为高校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高校还要提高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规划好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时间安排和收费标准、适当地增加一些指导类的服务等,以进一步做好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