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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体育场地设施十篇

发布时间:2024-01-29 08:08:00人气:

  江南体育(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以的系列讲话和重要指示为指导,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紧紧围绕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尔自治区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着力推动我县农村体育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数量、质量和服务管理能力,努力提升农村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各族群众交流交往交融,在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充分发挥体育独特的社会价值和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申请农村体育设施建设资金,从2014年9月到2015年10月,完成我县104个行政村,9个社区“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基本实现村村都有标准完善的篮球场地,并可以进行正常的使用,具备各族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必要条件。

  1、先由县文体广影局依据近年来我县各行政村(社区)体育设施配备的实际情况,向各乡(镇)印发资金分配额度通知以及“农牧民健身工程”分配指标。

  2、各乡(镇)为责任单位,在资金额度内,对所属受援行政村(社区)篮球场地建设、完善或维修制定具体方案。(方案包括每个行政村(社区)建设完善什么场地设施、具置、设置什么体育健身项目、启动时间、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方案确定报送县文体广影局审核。

  3、经县文体广影局审核通过后,按方案将资金直接拨付各乡(镇)财务账户中,用于标准化篮球场地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4、资金到位后,由各乡(镇)根据方案,按照相关采购程序和规定认线、由县文体广影局牵头,不定期组织抽检和抽验各乡(镇)行政村(社区)篮球场地设施建设情况,加强过程监督检查。

  1、准备阶段。2014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调查摸底、制定《县各乡(镇)农村体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资金分配通知,各乡(镇)按照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行政村(社区)农牧民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县文体广影局审核。

  2、启动阶段。2014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完成各乡(镇)《行政村(社区)农牧民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审核,筹备召开各乡(镇)农村体育设施建设部署会议。

  3、实施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向各乡(镇)分批拔付建设资金,由各乡(镇)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农村体育设施建设工作。

  4、验收阶段。2015年10月至11月,由县文体广影局组织抽查验收各乡(镇)行政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1、签订责任书。由县文体广影局主要负责人、乡(镇)分管体育工作领导共同签订各乡(镇)行政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任务。

  2、不定期抽检。县文体广影局进行业务指导、不定期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各乡(镇)文化站进行业务指导、不定期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

  3、纳入当地审计。与审计部门协调,将行政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当地审计内容。

  4、与评先选优挂钩。作为评选全民健身活动先进的重要依据,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达不到项目要求的所属乡(镇),不予评选全民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在全县进行通报。对各乡(镇)所属行政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和结果将适时在全县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县政府分管和各乡(镇)党政领导。

  1、各乡(镇)要加强督查和指导工作,督促负责体育管理工作人员,摸清各受援行政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拟设项目规划、工期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实施方案。

  2、各乡(镇)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情况,杜绝虚报冒领、套取资金不建的问题发生。

  参加体育活动是追求人全面发展的必然需求,是人的价值的自我展现。体育场地设施则是人们参加体育活动应当具备的重要物质保障,是满足人们追求自身全面发展愿望的重要条件。而法律也是把追求人的价值作为基本目标,“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民族自治地方的体育场地设施的现状不容乐观,无法满足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众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阻碍了他们应当参加体育锻炼获得自身健康的愿望的实现。

  近年来,虽然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保护、执法力度不够等原因,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动力不足,建设、更新速度相对缓慢,现有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远不能够满足民族自治地方人们对体育健身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体育场地设施缺乏。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是我国传统体育的重要发扬地。随着我国健儿在国际赛场上的出色表现,为我们国家赢得了巨大的尊重和荣誉,为此我国制定了《为奥运增光计划》,人们因此也经常把体育与比赛、金牌挂钩,金牌甚至成了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族自治地方的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也经常把奥运项目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忽略了民族自治地方传统体育的发展。同时,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大都是按照全国一般大众的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模式进行,很少有体现民族特色的体育场地设施,现有的体育设施也是非常的简陋和落后。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体育场馆主要是举重、羽毛球等体育馆,基本上没有体现民族特色的体育设施。这不利于民族地区群众的身体素质的提高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扬。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小区体育场地设施缺乏。据调查,在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中,以“单位或住宅小区体育场所”为主要锻炼场所的人数比例为22.2%,有55.0%的人选择离住地或单位在1000米以内的锻炼场所进行锻炼,这反映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在选择体育锻炼场所时呈现出“就近”的特点。居民小区的体育场地设施渐渐成了人们锻炼的首选场所,然而,在民族自治地方很多小区建设中不注重小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兴建的体育场地设施中与国家的相关标准差距很大,有的小区的体育设施很简陋,有的破旧不堪,无法发挥效用,有的小区根本就没有体育锻炼设施和场地。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园、广场、空地等其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配备很不齐全,有的根本没有体育设施,一些被损坏的体育设施没有能够及时更换处理,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这些与我国《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村镇规划标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体育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另外,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机关、企业、学校的场地设施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它们大多不向社会开放,民族自治地方的体育健身馆等营利性的场所也相对稀少,人民能够进行体育锻炼的场地设施十分有限。

  “民族自治特色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填补国家尚未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空白、细化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对已有法律、法规做出补充规定。在法律允许变通的权限内对法律、法规做出变通。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本地区的民族团结、繁荣和发展”目。然而,我国体育设施的立法十分有限,立法内容也不完善。主要立法有1986年11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体委制定《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199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有限的立法,直接导致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无法得到法律的及时有效的保护,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遭到破坏时也无法全面充分的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缺乏“有法可依”的保障。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社会物质文化需求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改变,现有的民族自治地方关于体育场地设施的立法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利于人们的遵守和服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有关体育场地设施的立法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很大,法律确定的部分原本就简单的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度不能够适应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要求。

  第二,现有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立法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太多,具体化、实施性的规定较少,操作性不强。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三,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国家一些法律进行了部分的调整和修改,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然而,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立法调整速度缓慢,现有的一些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立法部分的规定与新法发生了冲突,降低了法律的实用性,浪费了法律资源。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其所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不存在了,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进行及时调整和修改。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技术不是十分发达,民族自治地方关于体育场地设施的地方立法有的是照搬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创新性,能够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体现民族自治地方体育特色的体育设施的立法很少。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不发达,思想相对保守,人们在心理上不够重视体育事业,总是以为体育是虚的东西,管体育、办体育搞不出什么政绩,放松了对体育设施的检查、监督、执法力度,对体育场地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的查处。如对于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为,将体育场地改为城市绿地、房产开发用地和自由市场等现象、一些体育的管理者或所有者经常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挪作他用和一些挪用、克扣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等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对于体育场地设施遭到侵害等现象,很少有人寻求司法救济,大多是行政处理,而行政处理的方式与司法处理方式相比缺少透明度,给执法的结果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充分保护。

  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立法很少,对于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立法更是凤毛麟角。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立法,解决地方立法层次和效力低下的问题。同时,要完善国家现有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的缺陷,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调整,以便能够更好的让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加强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对体育场地设施的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有立法权,而现有的五个民族自治区对体育场地设施的立法中,只局限于自治区一级的立法,因此我们要加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立法,尤其是要发挥自治县的立法作用。因为自治县作为立法的最基层主体,对当地的体育场地设施有着更深的了解,对于细化国家和地方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法律规范,增加其现实的可操作性具有重大作用。其次,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注重民族特色。《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体育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计划细则》也提出:“要积极发展民旅体育,挖掘和整理民族传统体育宝贵遗产”。《体育法》第1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自治地方除具有一般大众的体育项目外,还有自己的特色体育项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色体育成为丰富我们璀璨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统民族特色体育的重要发源地,“民族传统体育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占有现代竞技体育无法替代的地位并有助于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因此,我们要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对特色体育的保护意识,注重对民族体育的挖掘江南体育、整理和提高,完善和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不能够只追求“金牌体育”项目的场地设施建设,而忽略了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发展的重要性、特殊性。如:对于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以体育健身服务为基础,突出高原训练、体育旅游、民族民间体育展演等综合发展的特色。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完善和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执法和司法等多方式的保护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对体育场地设施执法的特殊性和必要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主要是通过对执法者进行深入宣传、教育、学习体育法律法规,让民族自治地方体育执法者认识到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转变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对体育事业的淡漠,提高执法者自身的体育法律素质,从而提高体育执法水平。

  第二,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执法。立法应该明确执法者的职权、责任以及对执法者行为的违法纠责制度;明确权利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建立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执法的条件、种类、幅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的任意性以及由任意性导致的不公正和腐败。具体来说,面对破坏、侵占、挪用体育场地设施的行为要依法给予严惩,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小区、公园、广场等场所的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暂时无力兴建的要依法按照法定标准留出预留地。最后,要将执法、司法、群众监督等方式有效的统一起来,为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健康、稳定、有序的环境。

  第一,依法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运作、管理规章的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要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使体育场地设施的运作、管理可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员制度,明确管理员的职责、工资的来源和标准,以便其能够及时对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维护、更换,减少乃至杜绝体育场地设施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维护民族自治地方体育权利江南体育。

  在《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而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基础在于农村体育 场地设施建设。因此,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成为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前提和基础,而 场地建设又需要资金的投入,而且,冯建中副局长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 工程的意见》的新闻会上提出要加大政府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故在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确保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成为实施农民健身工程的 关键。《意见》就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问题,提出要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 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而且,在《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 要通过强化政府对农村的体育公共服务,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公共财政作为政府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收支活动,其基本职能在于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因此,本文试从 公共财政的视角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问题进行分析, 以期为新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产品性质即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是属于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根据 公共产品理论,判断某一产品性质的标准主要是该产品在消费上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 性[1]。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在没有达到拥挤以前,某人对体育场地 的使用不 排斥和妨碍他人同时享用。甚至在部分情况下,还需要多人的合作才能更好地使用体育场地 ,如集体项目。而且,某人对体育场地的使用不会减少他人对体育场地的使用,因此,农村 体育场地设施具有非竞争性。农村体育场地设施虽然在技术上可以排他,但排他的成本太高 ,经济上不可行,而且也有悖于体育场地社会效益的发挥。因此,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也具有 非排他性。综上,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符合公共产品的判断标准, 故应其应属于公共产品。

  理论上讲,公共产品可以供所有的人享有,但实际上大多数公共产品的享用都有特定的 受益范围,没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受益区域。根据公共产品的消费特征,可以把公共产品分 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地方性的公共产品[2]。地方公共产品是指在受益范围上具 有地方性 特点,只被那些居住在某一区域,占全国一部分人口的人享用、消费的公共产品。农村体育 场地设施显然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

  2.1 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作为公共产品,理应由公共财政投资,但由于长期受我国城乡二元发 展战略的影响,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重城轻乡”的发展战略,重点或优先把财力 、社会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投资,城市所需的公共产品的投资纳入公共财政体制,而农 村公共产品包括体育场地则主要由农民自身承担,而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对农民来讲,是一种 发展及享受消费,并非必要消费,让他们自己出资修建体育场地几乎不太现实。因此,在现 行二元体制下,我国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各类 体育场地850 080个,其中分布在乡(镇)村的体育场地仅有66 446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 数的8.18%,与我国广大的农村人口比例极不相适应[3]。而且,根据国家有关部 门的调查, 我国财政对农村非标准体育场地数量的投入不足(表1),部分省市乡镇的人均体育经费仅 为0.052元[4]。如此低的投入,“吃饭”都难以维持,谈何投资建设体育场地。 此外,由于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其不具备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可行性。

  2.2 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投入主体单一我国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投入主要由地方基层政府和村民共同负责,由于地方基层财政 特别是乡镇财政过于薄弱,难以承担其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投入的重任,加之地方基层政 府官员对体育场地设施缺乏认识,重视不够,致使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投入主体落在村民身 上,投入主体过于单一,严重制约了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投入。虽然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 在体育公益金的使用上和“雪炭工程”实施方面加大了对贫困边远地区的扶持力度,但 相对于广大农村地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的需求而言,仍是杯水车薪。

  2.3 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投入区域差异大,城乡严重失衡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作为地方公共产品,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资金主要由基层地方政府和农民自己承担。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反映在各区 域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东部地区的富裕乡镇对农村体育场 地设施建设的投入远远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根据第五次 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库的有关数据,广东省对乡镇体育场地的投入是贵州、江西、青海、 四省投入总和的63倍,进一步表明我国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投入区域差异过大。农村体育 场地设施投入不仅区域差异过大,而且,城乡严重失衡。城市体育场地设施的投入是农村投 入的数十倍,如江西省乡镇人均体育经费仅为0.052元,而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体育事业十五 发展计划,人均体育事业经费达到2元,后者是前者的38倍[4]。

  2.4 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以制度外筹集为主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城市所需的公共产品的投入纳入公共财政体制,而农村公共产 品的投入主要通过农民筹资以及劳务投入等制度外筹集方式来解决。地方财政虽然也对农村 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一定的投入,但由于地方财政多为“吃饭财政”,显然无力顾及对农村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因此,目前我国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是制度 外筹集。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制度外资金主要来源于“三项提留”、“五项统筹”以及各 种罚没收入。上述收入成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包括体育场地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5]。 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乡镇统筹以及村级提留,使基层政府制度外筹资的路被堵死了。对于农 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采取“一事一议”制度,但由于“一事一议”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本身存 在操作上的困难,加之农村群体利益的分化与公众意愿的整合难度大,“一事一议”制在实 践中很难得以实施,致使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几乎没有了资金来源江南体育。此外,我国农村体育 场地设施建设资金的另一主要来源――国家体育公益金,其投入仍属于制度外资金,未 纳入财政体制。因此,目前我国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制度外筹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投入机制显然是无法满足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对体育场地建设投入的需要,迫切需要就现行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投入机制进行改革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投入机制。

  3.1 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投入应由公共财政负担在《意见》中提出要健全农村公共财政,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而且,在《关 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通过强化政府对农村的体育公共服务,扩 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所谓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在经济运行过 程中,基本职能在于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有效性 [6]。因此,公共财政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以弥补市场的缺陷。农 村体育场 地设施作为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在既定的产出水平下,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 零。这就意味着,若按边际成本定价,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必须免费供给。而且,由于其非排 他性,无法将非付费者排除在对体育场地设施的使用之外,私人部门投资农村体育场地设施 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补偿,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因此,农村体育场地 设施必须由公共财政投入。

  3.2 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作为地方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基层政府投入 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作为公共产品,由于其受益范围具有地域性,受益群体主要是其周边 群众,因此,其为地方性公共产品。根据公共财政的财政分权理论,地方公共产品应由地方 财政提供。因此,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应由其所在地的基层政府部门投资,在我国目前政府组 织体制下,主要应由县乡政府财政投资。

  4.1 县、乡等基层政府财政收入乏力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理论上应由县乡政府财政投资。但由于我国公共 财政体制尚不健全,大多数基层政府财政乏力,故难以独立承担起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投 入的重任。我国县乡政府的财政收入原本就比较少,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由于设计中存 在的制度缺陷,县乡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因为财权的上收,使大多数 县乡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更是雪上加霜。中央政府取消农业税的政策,又使县乡政府的财 政收入锐减,严重制约了县乡政府财政投资公共产品的能力。而且,目前我国县乡政府财政 多为“吃饭财政”,预算内支出主要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的支付上,具有明显的 消费性[7]。此外,由于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政府间职责划分不清晰。 政府尤其 是高层级政府逐渐退出公共产品的领域,把公共产品的供给职责逐步下放,而基层政府又无 法制衡高层政府转嫁支出责任的做法,导致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的财政承担了大量本来应该 属于上级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进一步加剧了县乡政府财政的困难,致使我国大部分县乡政 府财政难以独立承担起投资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责任。

  4.2 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较大 在社会保障方面(表2),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其中社 会福利包括提供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以2008年和2009年为例,城市社 会保障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95%以上,而农村不足3%。

  5.1 山西大运体育走廊的基本情况山西大运体育走廊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大(同)运(城)高速公路 沿线的农村基层进行的百镇(乡)千村(校)大运体育走廊示范项目建设。该工程于2005年 6月底建成,国家、省、市、县、乡、村各级总投资约2 140万元。大运走廊共新增650块篮 球 场、25条全民健身路径、6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新增体育场地面积24.25万平方米,新添 体 育器材1 980件,惠及沿线万农民群众,成为国家体育总局的“全国农村体育活动基地示 范项目”和“中国全民健身著名景观”,推动了山西省百万农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

  5.2 公共财政对山西大运体育走廊的投入 山西大运体育走廊的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县、乡、村各级机构共同负担,总投资 约2 140万元。该项目建设经山西省体育局和山西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申报,被国家发改 委 列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2004年补助地方预算内基建投资250万元,成为2004年山西唯一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体育项目。同时,该项目建设也得到了国家体育总局的大力支持,经国家 体育总局有关部门的实地考察,该项目被列为“全国农村体育活动基地示范项目”,中央调 控体育公益金资助300万元,用于篮球架捐赠。在中央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山西省体育 局也从本级体育公益金中拿250万元用于配套大运体育走廊建设。国家和山西省共为大 运体育走廊建设筹资800万元,占该项目总投入的37.4%,其余部分由大运体育走廊建设受 益 的地方政府及村民共同投入。以新建一个混凝土标准篮球场为例,总工程造价约为2.46万 元 ,其中人工费约需0.86万元,材料和机械费约需1.6万元。在大运体育走廊的建设中,受 赠 单位新建一个混凝土篮球场,首先由市、县、镇政府部门承担材料和机械费1.1万元,受益 村、镇村民投工投劳人工费0.86万元;场地建成,国家和省发改委补助场地建设资金0.5 万 元,国家和省级体育公益金捐助1副价值0.5万元的标准篮球架。因此,在新建一个混 凝 土标准篮球场的投入中,国家投入为1.0万元,占总投入的40.7%,地方政府投入为0.6万 元 ,占投入的24.4%,村和农民投入(以劳务等投入)0.86万元,占投入的35.0%,形成了 以国 家和省级政府投入为主、地方基层政府和受益村民共同投入建设体育场地的多元化农村体育 场地资金筹集模式。

  5.3 公共财政在大运体育走廊建设资金筹措中的积极作用山西大运体育走廊作为地方性公共产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理应由地方政府投资兴建 ,而且,提供公共产品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资源配置职能之一。但在我国目前情 况下,由于地方财力有限,特别是基层政府多为“吃饭财政”,无力顾农村公共体育场地的 投入。因此,当前仅依靠地方政府财力进行农村体育场地建设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现 实,必须建立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农村体育场地建设资金筹措渠道。 只有这种投入模式才符合当前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才是科学的选择。在山西大运体育走廊 的建设资金来源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是主要的。在新建的650个篮球场中,总投资约 为1 600万,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约为1 040万,占到篮球场地建设总投入的65%,这 表明在大运体育走廊的建设资金来源中,公共财政投入占有较大比例,充分反映了公共财政 在山西大运体育走廊建设资金来源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山西大运体育走廊建设中以国家和省级政府投入为主、地方基层政府和受益村民共同投 入建设体育场地的多元化农村体育场地资金筹集模式,充分调动了基层政府和农民投资农兴 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积极性。中央政府以550万元的投入带动了地方1 590万元的投入,使 中央财政投入作为“种子资金”,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山西农村体育场 地设施的建设,为山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农民健身工程的实施奠定了物质基础。其中, 纵贯三晋南北660 km,被国家体育总局列入“中国全民健身著名景观”的“大运体育走廊 ”的政府资金拨款中,“体育捐赠”的标识随处可见,工程新建650块混凝土标准篮球 场,新增25条全民健身路径和6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共新增体育场地面积24.25万平方米 , 新添体育器材1 980件;为农村培训了5 000多名社会体育指导员,使200多万农民享受到了 体 育健身的权利和健康、科学、文明的新生活。体育为这项工程投入千余万元的公益金, 为新农村文明建设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9]因此,在今后建设农村体育场地设 施过程中 ,可借鉴山西大运体育走廊投资模式,以国家和省级政府投入为主、地方基层政府和受益村 民共同投入建设体育场地的多元化农村体育场地资金筹集模式充分调动各方面投资兴建农村 体育场地设施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

  6.1 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资模式提供经济基础 我国GDP从1998年的84 402.3亿元增涨到2008年的300 670.0亿元,平均年增长率在百分之 十左右[10]。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发展,在全民健身工 程中,以“雪炭工程”命名资助的有258处;以“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命名资助的有3 461处 [11]。经 济的良性发展、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促使政府投入更大的精力和更多的资金对我国社会主 义新农村的体育场地设施进行必要修建,真正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基础性作用。

  6.2 《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和《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的出台为以政府 为主导的多元投资模式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出台的《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和《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已经 明确指出:加大对我国农村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投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 身需求。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进入农村体育基础设施领域。上述政策 、法规的出台为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供给扫除了准入障碍,并有助于社会资本 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多元化的投资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体育场地设 施建设的积极性。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现行的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投入机制应予以改革,建立起以中 央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

  7.1 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加大中央政府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根据《意见》的要求,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 财政,扩 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在国债和预算内资金 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逐步上升,以确保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在教科 文卫体的财政预算中应加大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缩减城市“锦上添花”的公共 体育开支。在国家体育公益金的分配使用上也应进一步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倾斜,加大“ 雪炭工程”的实施力度,从而加大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

  7.2 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基层政府投入的积极性在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过程中,中央政府除了加大投入外,还应出台各种激励措施, 调动基层政府投入的积极性,建立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投入机 制。首先,应出台各种措施鼓励基层政府进行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 ,由中央财政予以支持。对于特别贫困地区由中央财政进行投入,并要求受益地方政府以资 金或劳务配套。其次,应积极开展各种农村群体体育先进评选活动,并将农村体育场地设施 建设情况纳入评选指标,调动基层政府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投入的积极性。最后,应将对农 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纳入到基层政府政绩考核体系,确保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必要的 投入。

  7.3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及社会捐资兴建体育场地设施的积极作用在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投入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第三部门 和社会加入到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中来,充分发挥他们捐资兴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积极 作用。第三部门,指的是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相对而言的另一部门,它们所指称的是各种 非政府组织,非赢利性的民间组织,他们也可以成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者。

  7.4 整合各渠道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统一调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会加大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投入 ,为避免资金使用的浪费和重复建设,应整合各渠道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江南体育, 统筹安排、统一使用来自各种渠道的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以较低的投入,建设更多的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实施农 民健身工程对体育场地设施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施农民健身工程首先应加大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应 由地方基层政府投入,但由于地方基层财政的窘迫,不具有实现的可行性。因此,应建立起 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同时,应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基层政府和受 益村民投入的积极性,并整合各渠道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以较低的投入,建设更多的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促进农民健身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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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山西体育局副局长苏亚君谈体育[N].中国体育报,2007-06-08.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群众的健身意识逐步提升,体育需求愈来愈强,参与锻炼的人数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公共体育资源相对不足,因此,社会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权益,满足其正常诉求,顺应民意,认真贯彻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践行资源共享理念,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长效机制,学校党支部研究决定,开展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

  需要使用学校体育设施体育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预约,由学校统筹安排。

  (1)所有健身人员入校前应知晓并遵守《平阴县榆山小学入校健身管理规定》。

  (2)进入学校的健身人员在学校东门(游泳馆入口)进入,车辆一律停放在校外指定地点。

  (3)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进入校园,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4)学校因校舍维修、体育设施维修保养、重大活动、传染病流行、安全保卫等因素需暂停开放体育设施,将提前告知。

  (二)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党员双报到”活动,到周边社区为居民采集了信息,并发放《榆山小学体育设施场地向社会开放公告》,鼓励大家前来健身。

  (三)完善设备设施。我校不仅利用暑假对场地内设施进行了维修提升,还新增了一台打卡进门器、两个射灯、两个摄像头,希望能给来健身的群众带来舒服的体验。

  为了保障群众健身安全,学校在校门口公示了本校开放的具体项目及要求,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并安排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在校门口轮流值守,为每一位前来健身的群众做好登记,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告知注意事项:

  1.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是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满足师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等时段,为群众健身活动提供服务,不作其他用途。

  3.健身人员应当在开放的运动区域开展健身活动,不得擅自进入教学区、办公区、食堂等非活动开放区域。

  8.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进入校园健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安全看护责任。

  10.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如有违规或违法犯罪,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1.健身人员自行妥善保管好自身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活动结束后应主动清理场地,及时离开学校,不得逗留。

  12.不遵守以上管理规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健身人员将记入“失信”名单,,取消进入学校健身活动的权利。

  (一)顺应民意,满足了广大社区居民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近期的统计,每天来学校健身的人流量可达100多人次,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二)提供设施,推动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有效开展。学校开放设施包括田径场、篮球场,室内篮球馆、乒乓球室也可预约使用。众多体育设施的开放,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方便、优质的体育健身条件,为社区及周边企事业单位举办体育健身活动给予了硬件支持,不仅增强了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意识,丰富了社区群众业余文化生活,而且体育设施利用率大大提高,有效缓解了群众健身场所设施不足的矛盾。

  2008年,苏州为江苏省首批“体育强市”。根据第5次全国场地普查苏州市普查的结果,目前苏州市共有各类体育场地5549个,占地面积1246多万平方米,苏州市总人口是578万,苏州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是2.16平方米,每万人拥有的场地数是9.6个。但和国外比较来看,人均场地占有面积差距甚远。2012年最新数据,苏州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2平米,这与苏州全民健身点体育场地器材的需求还相差甚远,当育场地与设施还存在很多的问题。1早在1990年,意大利、芬兰、德国和瑞士每10万人平均拥有场地为212个、457个、248个和220个,日本为260个,1994年韩国为10062个。苏州作为文化水平比较发达的城市,特殊的地理位置,人们参与体育锻炼的意识比较高,通过对苏州市体育场地与设施点的实地调查,发现苏州市区管理场地设施的资金存在严重缺乏,健身设施的损坏严重,卫生状况令人堪忧,公益性全民健身工程点的数量少,场地设施的数量和种类单一。仅依靠现有的一些社区、社会健身场馆等体育设施数量远远不够,不能达到全民健身的要求。需要管理者或执行者拓宽思路,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体育资源,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场地设施的协调发展。

  (一)基本情况:根据苏州市 2004 年体育场地普查结果可知,苏州市共有各类体育场地场馆5872 个,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 2.04 平方米。但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美国的人均体育场地占有面积已达到 14 平方米,德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 4.3 平方米。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苏州市人均全民健身体育场地面积还存在很大差距。

  从 1998 年到 2010 年底,苏州市区共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 658 处,拥有各类健身设施 5984 件,每个全民健身工程(点)的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健身工程(点)有 8-10 个种类的健身设施,投入资金 3 万左右。近四年间,苏州市体育局先后对苏州市区的 68 个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健身设施进行了报废更新,还有一些损坏的健身设施需要进行维护。

  1、场地、场馆及设施的种类及数量:体育场地场馆主要包括:田径场、网球场(馆)、篮球场(馆)、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健身房、瑜伽馆、舞蹈馆、台球馆、游泳馆、羽毛球场(馆)、乒乓球馆、保龄球馆、、武术场馆等。苏州市体育局为全民健身工程点采购的健身设施种类超过了 13 个,如扭腰器、肩关节训练器、太空漫步器、健骑器、双人大转轮、双人腰背按摩器、太极推手器、自重式座蹬训练器等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健身设施,使用的方法不一样,练习的部位也不一样,健身的效果也不同。

  根据苏州市 2004 年体育场地普查结果可知,苏州市共有各类体育场地场馆5872 个,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 2.04 平方米。从 2003 年至 2012年,苏州市区建有全民健身工程(点)场地设施 658 处,并拥有各类健身器材 5984件。

  2江南体育、场地、场馆及设施的损坏情况:苏州市的全民健身工程体育场地与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健身设施的损坏,有的是人为损坏,有的是自然使用损坏,还有的是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损坏。在苏州全民健身工程点损坏的健身设施中,有 43%的健身设施损坏严重,还有 57%的健身设施损坏不严重。在与使用者的访谈中知道,有些损坏严重的健身设施,开始只是轻微的磨损,但由于缺乏对这些健身设施的维护,久而久之,原本磨损不严重的健身设施也变得越来越严重,直到最后几乎无法使用。

  健身设施经过使用必然会磨损,但健身设施磨损并不要紧,最为重要的是对这些磨损设施需要及时的维修和保养,只有这样,这些磨损的健身设施才能延长安全使用寿命,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

  1、使用者锻炼方式的选择:全民健身路径在配建时,明确要求注明每个器械名称和简单的锻炼方法或文字或图形,健身路径生产厂商在生产健身路径的同时配套生产了有关的器械指导告示牌。其实在实地调查中我们也看到,只有 12.3%的练习者承认自己是根据指导牌中的指导进行练习;28.4%的练习者模仿别人练习,别人怎么做,他就怎么做;53.6%的练习者根据自己对器械的主观理解来练习;只有 5.7%的练习者有专门指导。可见,苏州市参加锻炼的部分人群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样的后果是很多练习者往往错误地使用器械,这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器械的功能,还易对器械造成损害,缩短器械的使用寿命。

  同时我们也发现在全民健身点上,只有个别点的活动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指导,其它大部分地方没有发现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指导工作,这也对锻炼者如何科学锻炼产生了影响。因此,配备各种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路径的锻炼人群进行科学指导,应是解决苏州居民在全民健身中科学锻炼的当务之急。

  2、使用场地设施的时间:不同的使用者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而选择不同的健身时间。调查数据显示:健身者参与健身活动主要集中在早晨和下午。早晨、下午和晚上的健身人数分别是 68 人、71 人和 46 人,分别达到了抽查人数的 34%、35.5%、23%,说明人们选择健身的时间相对比较集中,选择健身的时间越来越科学,早晨体力充沛,空气清新,下午和晚上进行健身有利于食物的消化和睡眠。使用者利用场地设施健身时间相对比较集中,是使用者需要指导的最佳时间,也是场地设施最需巡查维护的时间。

  1、锻炼者使用场地、场馆及设施情况分析:调查得知,34%的使用者会使用场地设施进行健身,原因是使用者本身有体育方面的知识,根据场地健身设施上的使用说明书学会的。但仍有66%的使用者不会使用场地设施,看到别人怎么使用就学着怎么使用,原因可能是使用者不认识文字,看不懂使用说明书等等。因为多数使用者不会使用场地、场馆设施或没有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练习,很容易发生健身伤害事故。使用者不会使用健身设施很正常,在碰到不会使用的健身设施时,不能盲目的使用,一定要向会使用的人学习或者请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在掌握使用方法之后,再使用这些健身设施。

  2、指导使用场地设施情况分析:调查中知道,有56%的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场馆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使用者的锻炼进行指导,还有44%的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场馆的使用者没有得到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正确指导。说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对指导使用者使用场地设施的服务意识不强或者是管理者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识到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使用者健身的重要性。因此,使用者在不会使用健身设施时,要主动积极的向社会体育指导员咨询,掌握一些常见健身设施的使用方法,并能够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下使用健身设施,进行科学的健身,达到自己健身的目的。同时社会体育指导员要将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主动积极的传授给使用者,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作用。2

  3、场地设施的使用与不同群体之间的要求:实地调查中得知,全民健身工程地点的少年儿童健身设施种类和数量很少,由于缺乏儿童健身设施,一些少年儿童就到成人的健身设施上进行健身,出现了少年儿童抢占成人健身设施健身,由于成人的健身设施不适合少年儿童健身,从而导致时常会发生少年儿童的伤害事故。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是少年儿童在校时间锻炼的主要场所,学校的体育设施主要是针对少年儿童设置的。为了解决健身设施类型和数量的不足,特别是少年儿童的健身设施,因而要加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社会的开放,缓解全民健身工程场地设施的缺乏。3到 2010年底,苏州市区共有 71 所学校对社会开放。学校体育资源适时的对外开放,提高学校体育资源的利用率,需要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制定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使用的管理制度。对于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为了维护和管理学校的体育资源,确保学校体育资源的安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可以根据物价部门的核定,向进校使用体育场地设施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4

  4、对场地设施的使用的满意度情况分析:相关数据显示:有69%的使用者对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安放健身设施的类型不满意。78%的使用者对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安放健身设施的数量不满意。有 18.5%的使用者对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健身设施质量不满意。有 10%的使用者不同程度的认为健身设施不实用。

  在类型上,说明了使用者的健身内容广泛,需要多种健身设施,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健身设施的类型少或已有的健身设施类型不符合使用者的需要。在数量上,说明苏州市区的全民健身工程地点健身设施的数量偏少,也说明了使用者的数量远超过健身设施的数量。在质量上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使用者不会使用健身设施并造成了人为的损坏健身设施,也有可能是健身设施的本身有质量问题,还有可能是健身设施的使用频率过高,超负荷运动,加速了健身设施的自然磨损。

  在实用性方面,可能是健身设施的种类少,也有可能是使用者的健身内容广泛所导致的状况。

  苏州全民健身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其中扭腰器、太空慢步机、健骑器、大转轮等设施相对较多,而攀网、肋木等健身设施较少。全民健身工程场地设施的使用者只有1/3,且数量和种类缺乏,适合少年儿童健身设施更少,健身设施的损坏严重,卫生状况更是令人堪忧。部分学校已经实施对社会开放,但仍然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5

  使用健身设施的锻炼者时间选择主要集中在早晨,下午和晚上健身,其对操作简单,技术要求不高的健身设施使用频数高。多数使用者没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只是进行盲目的健身,造成健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有7成的使用者对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安放健身设施的类型不满意;有接近2成的使用者对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健身设施质量不满意;有 1成的使用者不同程度的认为健身设施不实用。管理者应把保证使用者的健身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每位使用者的健身需求。

  (一)针对使用方面的建议:经常组织使用者听有关健身方面的知识讲座,请健身方面的专家到健身现象为使用者传授健身运动知识,丰富使用者的健身知识,同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让使用者科学的使用健身设施,减少人为损坏。增加操作简单,技术要求不高的健身设施数量并提高维护力度。增加多数使用者喜爱的健身器材数量和种类,使用者主动向别人请教,学习健身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健身事故的发生。

  (二)针对管理方面的建议:管理机构之间对全民健身工程场地设施的规划和布局进行协商,使场地设施的规划和布局科学合理。全民健身工程场地设施的管理主要依靠器材巡查管理自愿者和专业维修人员,增加器材巡查管理自愿者和专业维修人员的数量,同时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的服务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工作,建立维修基金,列入每年专项财政预算,同时简化财政审批手续,对损坏的健身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加大对器材巡查管理志愿者、专业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维修水平。在分配工作时,按“靠近”的原则进行分配,加大对周边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巡查频率,对所有健身设施进行巡查、维护。要不定期的对健身场地进行清扫,定期对健身设施进行消毒。

  (三)针对场地、场馆及设施之间协调发展方面的建议:上级部门和街道、社区等拨出更多的资金及人力物力来扩充体育场地、场馆及设施的建设,更好的满足人们的需求,在建设的同时更多的考虑使用者的感受,将苏州的整体发展融入其中,综合考虑交通,人口,经济,环境等因素提出合理的规划,促进其协调发展。管理者组织使用者积极主动学习健身方面的文化知识,提高理解器材使用说明书的能力,能够按照说明书进行正确的操作健身设施;管理者要招聘更多的器材巡查管理自愿者和专业维修人员。志愿者要积极的参与培训,争取成为器材巡查管理自愿者或专业维修人员,认真做好志愿服务工作;使用者可以适当捐赠钱物,增加场地设施的数量和种类,并主动的保持场地设施的卫生、及时清理场地器材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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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关注公众健康,发展社会体育,促进社区体育的建设,成为体育事业发展的新潮流;但是,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不足伴随大城市人口稠密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的桎梏。探讨这个桎梏形成的原因,特别是探讨我国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法律规制及执行状况,可对解决这个问题具有独特的作用。

  我国及北京市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相关法律规制,备查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和执行力。

  查阅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社区体育体育场地建设标准文件,调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相关社区建设规划资料。

  访谈国家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相关部门专家、北京市体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街道文体负责人和基层社区居委会领导。

  根据北京社区公共服务系统信息显示北京“老八区”目前共有城市街道和地区119个,下属的城市社区共有1 905个。本文将北京城八区的城市社区分为4类,即传统社区、单位社区、新型社区和边缘社区,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20个新型社区进行实地调查,见表1。

  通过运用微软EXCEL 2003及相关统计方法对所获取的调查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数理统计分析。 

  1986年11月,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共同拟定了《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 (以下简称《1986指标》)。这是我国目前尚存较早的一部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参照标准。1993年7月,GB 50180—19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1993指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建设部颁布并于1994年2月起执行。2002年建设部及相关单位对《1993指标》进行了修改,但关于文化体育的配建标准没有变化。2005年11月,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编,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并3个部门共同颁布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05指标》)。该指标在《1993指标》的基础上,确定了分级规模和人均用地指标双重控制的指标控制体系,并就用地的统计计算规则、用地类别的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指标在国内首次提出了19个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并根据竞赛规则和社区体育活动的特点,确定了其相应的场地面积指标。该指标无论是在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人均指标上还是项目设置上都较以往有所突破,为我国城市社区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对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其中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面积指标见表2。

  1994年12月,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以下简称《1994指标》),《1994指标》中规定了文化体育设施的配建标准,把居住区分为规模居住区(人口为3万~5万的居住区和人口为7 000~1万5 000的居住小区)和非规模居住区(人口7 000以下和1万5 000~3万以及超过5万的居住区)2类(见表3)。非规模居住区的文体设施配建参照规模居住小区的文体设施配套标准执行。

  2002年北京市城市设计规划研究院对《1994指标》进行了修改,由北京市政府颁布并于同年9月施行,修改后的指标(以下简称为《2002指标》)。《2002指标》中对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作了修改,即居住区(4万~6万人)、居住小区(1万~2万人)。其中文化体育设施在配置项目上把门球场改为文化广场并在相应的场地面积上有所增加。居住小区(1万~2万人)的文体设施配建指标见表4。

  2006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2002指标》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2006指标》),由北京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布并于同年6月起施行。《2006指标》中重新划定了城市居住区的级别,即居住区(人口3万~50万人)、居住区(人口7 000~2万人)、居住区(3 000~5 000人)。这是北京首次提出对居住区(3 000~5 000人)明确规定配套文体设施。《2006指标》中把文化体育设施配建项目分为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室外文体活动场,在内容配置方面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场地面积指标上有所增加。

  本研究将社区按开发时间划分为3个阶段,即1990—2002年、2002—2006年、2006—至今,其依据分别是《94指标》《2002指标》《2006指标》。划分阶段的目的主要是考察和对比相关法规颁布后的具体执行情况。调查结果(见表5)表明,各阶段开发的社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均严重不足。

  深入分析表明,国家部门的《05指标》和北京市的《06指标》对居民居住地的称谓,实际上是对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命名。首先,对居民居住地的称谓,国家部门称之为社区,北京市政府称之为居住区。其次,国家部门的《05指标》和北京市的《06指标》对同样的规模的居民居住地,国家部门的标准高于北京市政府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章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注1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因此,在现行操作过程中只能“二选一”。由于北京市的指标低于国家的指标,即选择了“就低不就高”的政策,并存在“文体一家”的规定,实际上,国家部门的《05指标》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1986年,原国家体委会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设部1993年制定1994年2月实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其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具有强制性;但是,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要求被列为“选项”;因此,实际上,这种《暂行规定》《设计规范》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要求的约束力明显弱化。

  北京市有地方法规《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但是,缺乏明确的操作方法与强制执行能力。可以看到,设计指标“文体不分家”,给出的面积指标是“文体一家”,体育场地设施的配置指标不是“硬”的独立指标。如200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中规定:文化活动站60 m2/千人,内容配置规定包括文化康乐、图书阅览;文化广场100 m2/千人,内容配置规定包括户外健身、集会、救灾场所。那么,究竟体育场地设施包括多少,是什么样的设施并没有明确。

  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建设。经调查发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总平面图”时,大部分对公建设施用地只作相关规定,在公建设施用地指标中没有对“体育设施用地”作明确的说明,甚至在公建设施配套指标中根本没有预留体育设施用地。

  在实地调查社区的过程中还发现,不少社区有体育场地设施规划;但是,在建设过程中,特别是社区居民入住后,这些场地设施却不见踪影,多被占用或改为其他用途。笔者在访谈中发现:居住区在建设的过程中,一般由多个建设单位来完成,由于体育场地设施属于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各建设单位都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更大利益,尽力回避体育场地设施的配套建设。由此导致,在原规划中存在的体育场地设施逐渐丢失,还无法追究责任的现象。

  2000年,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施行的《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中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11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体育行政部门参加。然而在研究调查中发现,居住区的规划与建设从项目选址、立项、规划、建设一直到验收,所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有国土资源局、规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卫生局、消防局、园林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一个主管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却没能参与居住区配套体育场地的竣工验收(实际在起始审批中也没能参与)。

  2)北京市新型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有相关法规依据;但是,由于法规指向性不明确,导致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从源头规划上就显得“弱势”。

  3)北京市体育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管的“被动缺位”,建设法人的更换,使新型社区建设过程中,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逐渐递减(还无责任可纠),多数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不达标。

  4)北京市政府对建成后的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保护不力,使的体育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首先,通过立法程序,确保《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得到进一步明确、有效执行。其次, 通过法律程序,保证体育行政部门进入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及验收流程。

  [1]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8号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S].2002-07-22.

  [2]徐卫华,黄雪琳,赵克.厦门市城市居住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相关法规实效性的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18(4):16-19.

  [3]庄永达,陆亨伯.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立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5(7):9-11.

  [4]赵克,徐卫华.我国大、中城市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可行性研究[J].体育科学,2004,24(12):42-45.

  [5]王凯珍.中国城市不同类型社区居民体育活动现状的调查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8):1009-1013.

  [6]卢元镇,于永慧.北京市住宅小区体育设施状况调查报告[J].体育科研,2005,26(5):20-24.

  体育场地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体育场地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竞技运动训练水平和群众体育活动的普及程度。社会体育场馆作为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提供行为空间的基本运动设施之一,是体育运动的主要物质保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逐步深入实施,人们对体育有了更新更深人的了解,体育的多样化功能逐步被挖掘,人们对体育的热情空前高涨。而所有的这些必须要在良好的物质基础之上,才能顺利的开展。社会体育场馆作为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保障,现已引起了政府和人们的极大关注。

  现在社会体育场馆很大程度上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建设起来的,带有较高的公益化和福利化色彩,其经费主要来源有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体育公益金、经营收人等。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体育场地设施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政府以指令性计划配置其资金,并对其实行与高度集中管理相适应的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它在一段时期内保证了稳定的经费来源,有计划均衡地发展了体育事业,同时也保证社会成员不受经济限制参与各种体育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体制的变革,这种融资方式导致财政负担过重,无形之中加大了我国财政支出的压力,也不利于体育场馆的可持续发展。伴随着全国经济、社会迅速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增长,承办国际性赛事的不断增多,对大型竞赛场地的综合需求也越来越大。因而大型竞赛场地建设过程中寻求新的融资方式,特别是在体育公益金、体育场馆经营收入等方面创造新的融资渠道,实现体育场馆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省体育场地建设获取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势在必行。

  从目前我国现有的体育场馆状况来看,大型体育场地比较少,场地设施较为落后,现代化程度较低;能达到承办部级综合性体育比赛、国际级体育竞赛要求的大型体育设施只有个别几个城市能够达到要求。尤其是在群众健身、娱乐、饮食等配套设施上与社会需求差距较大,已远远不适应新时期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场地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时代的要求而将被淘汰,必须对它们进行改造。另一方面,体现现代生活质量的室内游泳场、网球场、攀岩场等体育场地也十分匾乏。

  由于我国各个省份的经济水平不一样,因此在体育消费水平力上也存在着差距,相比较经济比较发达省份,经济欠发达省份体育消费仍然处在较低的水平。因此,有的收费性场馆门槛过高就限制了群众健身的参与。现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存在如下现象,一是各地耗资很大建设的体育场馆多立足于竞技使用,一是为迎合高消费者的体育需求而建设占地而积较大的高尔夫球场和保龄球馆,通常用途较少,往往在建成后闲置时间大于使用时间,造成了资金浪费;而服务于群众体育的体育设施较少。体育场地建设存在着盲目攀比现象,脱离群众体育的实际健身需求,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违背,在国外大量兴建的是群众体育设施,大型竞技用场馆很少。

  我国现阶段体育场馆结构以室外体育场地为主体,而室内体育场地偏少,室内体育场地中标准体育场地也只占其中一小部分;而在室外体育场地中,篮球场、小运动场和排球场中的非标准体育场地占很大一部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难以有效满足.同时也制约了许多运动项目的开展。

  根据原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的规定,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工作和生产秩序的前提下,逐步向社会开放,为群众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我国的体育场地现状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所以各有关部门如城建、规划、土地、教育部门,应有超前意识,规划建设好体育场地,完善体育场地的功能,全面提高体育场地的质量。在不断增加场地数量的同时,还要合理调整体育设施结构。首先,注重区域性体育设施,在现有各地区体育场地的基础上,突出地区特点,开展多层次服务,使优势互补。其次,引导经营性体育设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市场运作,促进商业、旅游、饭店投资,增设不同层次的体育健身娱乐设施。再次,加大群众性体育设施,围绕“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必须强调按教育法规定,配齐体育场地设施,应把群众体育设施,面向社区,贴近群众生活。

  对于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体育公益事业,政府的投人仍然是体育事业发展的主渠道,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必须增加对体育场地建设的资金投人,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人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保包括体育场地建设在内的体育事业经费随着当地财政收人的增长逐步增加。把体育场地建设用地纳人城市发展规划,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同时,建议在编制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新建体育设施在建筑景观特色、配套服务、综合利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不应简单追求设施的豪华和大而全。

  近年来,石家庄市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方面有所加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市民对健身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通过愉快而健康的健身活动来提高生活质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取向。体育设施总量不足且分布不平衡,大大影响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另外,许多体育设施缺乏恰当的管理与维护,缩短了设施的使用寿命。这不仅影响城市形象的提升,而且不利于城市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掀起新一轮高潮的同时,如何抓住机会,在新建小区中对社区体育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建设,在对老社区的改造中重新规划,从而使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不断完善,吸引更多的居民加入到体育健身行列中来,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首先,对石家庄市的八个社区(华夏社区、桃园社区、柏林社区、高柱社区、联盟社区、石门社区、滨湖社区、谈固社区)的体育设施建设与运动情况进行综述,了解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体育运动及体育文化建设的相关情况,其次对石家庄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体育运动情况进行数据搜集和整理,调查和了解情况,再次对数据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其基本过程是:文献综述―问卷调查―实地访谈―数据处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对本市部分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体育运动的理解程度进行问卷调查,调查人群包括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的居民和流动人口。

  通过对群众体质健康状况及体育锻炼的基本情况的调查,得到数据,并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社区体育运动存在的问题。探索提高群众体质健康水平的方法,并通过一定方式加以实施。

  通过期刊、书籍、报纸、网络等途径查阅有关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群众体育运动方面的资料。

  访谈有关专家、领导、学者、教师、学生,了解和总结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体育运动存在的问题以及社区体育设施对居民体育运动起到作用,了解群众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看法和建议。

  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同时,人们的体育意识更加突出,参加体育锻炼与活动的人逐步增多。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带动和促进了体育设施的建设,使得社区体育设施在规模与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近年来,国内、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体育设施的需求量和实际建设量显著增加。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设施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目前拥有各类体育场地85万个,占地总面积22.5亿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8亿平方米,场地面积为13.3亿平方米,累计投入体育场地建设资金共计1914.5亿元。以我国最近的人口数13亿来计算,平均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6.58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03平方米,人均投入体育场地建设资金148.15元。调查显示,在城市中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相对落后,还属于相对薄弱的环节。

  3.2.1近几年,石家庄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群众健身环境有了进一步的改善。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石家庄部分社区的健身设施也逐渐增多、完备起来,尤其室内的健身场所的增加,改变了从前受气候天气的影响而只能在家休息的状况。

  经调查,石家庄市21%的社区无体育设施。与广州相比,河北省的人均体育设施总数为每万人5.83个,而广州为每万人11.79个。与第五次全国普查的人均体育设施个数每万人6.58个相比,石家庄市社区人均体育设施的个数尚未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

  在对石家庄社区2816名群众的满意度调查中(见上图),有556人(19.74%)的群对社区的体育设施建设表示满意,986人(35.01%)比较满意。此外,大部分人不满意,有1274人(45.25%)。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在石家庄,社区群众对体育设施的现状有一定的认知,但健身设施的现状距理想状况有很大的差距。

  很多体育设施的建设,重视设施本身,忽视用地与环境,着眼于当前,缺乏对发展的长远考虑。主要表现在用地狭窄,建筑密度过高,室外活动空间有限,环境质量较差。在中、小型体育设施的建设上尤其突出。据调查,中、小型体育设施中,60%以上存在用地不足、环境质量差的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大型体育设施的建设方面。在用地选择与布局上,缺乏与城市总体布局的协调,造成使用与联系的不便,或与城市其他功能冲突。体育设施往往处于市中心位置,与商业、贸易、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相距太近。市中心是大量人流集中的区域,用地紧张,交通繁忙,环境嘈杂,不利于体育活动的开展。同时,也对市中心区的功能组织造成影响。

  由于社区中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与来源不同,导致上级主管部门与下级分管责任不清,导致这些体育设施缺乏维护资金,造成设施更新不及时,设备不配套等问题。社区群众很难达到有效健身的目的,对于没有及时维护更新的设施只能望而却步,或是自行维修后继续健身锻炼。

  随着房价的暴涨,在城市,已经是寸土寸金。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更多利益在有限的土地上建设更多的建筑。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房地产商忽略社区体育场地用地,忽略体育设施建设,利用已经为数不多的空地进行改造,使其成为社区的停车场。这种过分关注经济利益的行为,是导致社区体育运动设施缺失的重要原因。

  长期以来,石家庄市体育设施建设整体相对落后,体育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有些设施不仅陈旧,而且功能落后,有一部分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另外,随着全民健身迅速发展,竞技体育提档升级,体育产业蓬勃兴起,人们对这些体育场馆、场地的体量、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育基础设施的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的瓶颈,而破解这个难题已成为石家庄体育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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