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体育南昌新闻网讯 11月27日,记者从相关发布会上了解到,《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将填补江西省体育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白,《条例》围绕明确全民健身的目标要求、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江南体育、规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强化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等方面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提出,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为了推动基层群众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江南体育,《条例》第十四条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举办亲子运动会、社区运动会和农耕健身大赛、乡村篮球赛、足球赛等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一座城市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是否有效满足市民需求江南体育,公共体育设施的供给和开放程度是一个指标。《条例》第二十八条提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形关闭外,全年开放不少于330天且每周不少于56个小时。
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形式给予支持。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江南体育。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是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不得削减、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时间;在大课间组织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利用课后服务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校内锻炼时间;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推动学生积极参加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体育活动。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应当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配备或者完善公共体育设施:设区的市应当配备或者完善大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馆、足球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县(市、区)应当配备或者完善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池)、足球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乡镇(街道)应当配备或者完善全民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中小型足球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社区和行政村应当配备或者完善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置场所、地下空间、公园、绿地、广场江南体育、河湖沿岸、城市道路、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设施。
《条例》还规定,新建设居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全媒体记者高晖)